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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汤德添与陈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德添,陈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汤德添,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陈惠民,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汤德添与被执行人陈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惠民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鑫支行帐户,现就该帐户内存款余额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惠民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鑫支行帐户内存款8000元至我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