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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赖尚跃诉谢福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尚跃,谢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327号原告赖尚跃。被告谢福林。原告赖尚跃为与被告谢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瑞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尚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尚跃诉称:2015年4月16日,被告谢福林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8000元正,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随即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赖尚跃手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由2016年5月份之前还清。此据,今借人:谢福林,借款时间2015年4月16日,身份证号:362102196612300135。”期间,虽经原告反���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因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谢福林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及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谢福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即通过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付于被告。后因被告无能力偿还借款,被告便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言明:“今借到赖尚跃手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由2016年5月份之前还清。此据,今借人:谢福林,2015年4月16日,身份证号:362102196612300135。”出具借条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福林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返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8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借条中未有关于利息的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自起诉之日(2016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谢福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原告赖尚跃借款18000元并自2016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谢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瑞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闪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