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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小玲与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玲,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887号原告宋小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荣寒,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又名朱员员)。原告宋小玲诉被告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荣寒及被告朱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小玲诉称,2013年8月17日、2014年12月16日被告分别立据借条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和10000元,其中20000元借条载明该借款于2013年9月17日前归还,逾期不还按日1%付滞纳金等;10000元借条载明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朱丽辩称,借30000元是事实,我已经还21000元,还欠9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丽分别于2013年8月17日及2014年12月16日二次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计30000元由被告书写借条二张。其内容为:“一、借条今借到宋小玲人民币(大写)贰万整小写20000,该借款定于2013年9月17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能及时归还,本人承诺每逾期一天按1%支付滞纳金,若逾期超过一个月,本人家庭名下的所有资产全部用作上述借款的保证担保,任由债权人处置,担保人有督促借款人还款的义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和担保人对上述约定无任何理解歧义,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必须按债权人指定的法院审理为准。借款人:朱员员借款日期:2013年8月17日。二、借条今日借到宋小玲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月益2分)2014.12.月16日借款人:朱丽朱员员××电话:158××××5333”。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被告书写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丽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对10000元借款约定月利息2分,该利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定。对20000元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一天按1%支付滞纳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不能超出年利率24%为限,超出部分予以调整。故原告宋小玲要求被告朱丽还借款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丽辩称已偿还21000元,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小玲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20000元利率按年24%计算,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10000元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