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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王承晨与西藏藏香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晨,西藏藏香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19号之一原告王承晨,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告西藏藏香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仙足岛住宅小区2区2排3号2栋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682820-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晨与被告西藏藏香阁商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晨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承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王承晨预交),由王承晨负担。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袁敏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