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凯、曾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凯,曾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凯,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青云谱区。2012年5月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0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曾凯,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西湖区。2011年10月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凯、曾凯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凯、曾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7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秦凯、曾凯二人在南昌市前进支路文珍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朱某一辆未上锁的速派奇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盗走。后二人以235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赃,所得赃款二人挥霍一空。2016年5月9日,民警在南昌市前进支路文珍网吧内将秦凯抓获,在曾凯家中将曾凯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凯、曾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天网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秦凯、曾凯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凯、曾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凯、曾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二、被告人曾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