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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天津欧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欧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催9号申请人天津欧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8号1-1106。法定代表人徐奇,总经理。申请人天津欧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天津欧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天津欧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月20日,收款人: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0日,背书人:唐山中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欧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杨会芳审 判 员  卢赞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