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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汉平与陈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平,陈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3082号原告陈汉平。被告陈仙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平与被告陈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汉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3406.5元,由原告陈汉平负担;余款3406.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汉平。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骆兴国审判员 黄婵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元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