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崔桂芝与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桂芝,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崔桂芝,女,1973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确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应支付申请人崔桂芝548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二、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为零。三、通过确山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在确山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县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崔桂芝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乐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