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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佘红霞与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红霞,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1977号原告佘红霞。被告华平。原告佘红霞与被告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佘红霞诉称:华平向其借款75000元,并约定2015年9月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佘红霞多次催讨,华平拒不还款,现要求华平归还借款75000元。被告华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华平向佘红霞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言明于2015年9月5日前全部归还。2015年9月2日,华平再次向佘红霞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华平未按约归还借款。2016年4月12日,佘红霞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华平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的事实清楚,佘红霞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佘红霞借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此款已由佘红霞预交),由华平负担(佘红霞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华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华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佘红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玫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