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与王启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王启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3民初396号原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新桥乡曹家村*组。法定代表人吕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启江,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7日,住四川省前锋区。委托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