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4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易成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裴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易成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裴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易成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裴晓红。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裴晓红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职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