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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柏承佳、袁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承佳、袁雪玲、高素霞、吴作文、袁辉俭、淄博亿烨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柏承佳、袁雪玲、高素霞、吴作文、袁辉俭、淄博亿烨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柏承佳、袁雪玲、高素霞、吴作文、袁辉俭、淄博亿烨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柏承佳、袁雪玲、高素霞、吴作文、袁辉俭、淄博亿烨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慎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