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汤熠程与何立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熠程,何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汤熠程,男。委托代理人:卢玲,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立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立明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立明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一辆(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WDDNG5EB)。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执 行 员 马太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