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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解子明与袁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子明,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解子明,男,1962年5月,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袁伟,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解子明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4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袁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解子明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伟的股权及扣留被执行人袁伟所有的搬迁补偿款,后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4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