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晨阳与中建三局二公司、襄阳经开区投资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阳,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965号原告李晨阳。委托代理人胡泽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樊涛生,中建三局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中建三局二公司员工。被告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经开区投资公司)。地址:襄阳市经开区东津财政所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文涛,襄阳经开区投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恒,襄阳经开区投资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心愿,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阳与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襄阳经开区投资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晨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阳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李晨阳负担。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