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刑更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建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1686号罪犯陈建军,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2012)洛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陈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陈建军于2011年10月27日夜,在偃师市缑氏镇金屯村见王某某骑摩托车撞坏金合现的轿车,既驾摩托车去追赶,行至巩义市鲁庄镇李家沟村,陈建军与后来赶到的王某某将王某某打倒在地,造成王脑部受伤。王某某被送到医院救治,2012年1月16日,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因头部外伤,后长期昏迷,身体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罪犯陈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秀、良好/评审次数):4/4。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元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