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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允安与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允安,吴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099号原告马允安,男,193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建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允安与被告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允安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允安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允安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