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允安与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允安,吴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099号原告马允安,男,193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建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允安与被告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允安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允安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允安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