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马贵福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908号罪犯马贵福,男,1969年3月8日出生,回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贵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贵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月4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贵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马贵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贵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四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3300元。本院认为,罪犯马贵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贵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