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执字第010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1034-4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王xx。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作出(2014)府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xxx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王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到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 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