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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明卡与沈强民、刘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卡,沈强民,刘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358号原告吴明卡,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沈强民,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刘慷,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奕欣、林建保,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卡与被告沈强民、刘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明卡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