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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554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曹娥街道白米堰村,组织机构代码:73920222-5。法定代表人朱加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工业园区M-09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0971030-1。法定代表人庞青年。申请执行人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55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9862.55元(含执行费15741.21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