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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潘周伟与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周伟,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6-9号申请执行人:潘周伟,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军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周伟与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投资款4234425元,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49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16幢103号、21幢103、107号房产、25幢104、105号房产在诉讼中被保全查封。经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资产价值为314.51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以(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保留价314.51万元拍卖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北京路北侧所有的16幢103号、21幢103、107号房产、25幢104、105号房产。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依法决定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百分之十八,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保留价2578982元拍卖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北京路北侧所有的16幢103号、21幢103、107号房产、25幢104、105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禄号本案所适用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采取前款措施,应当作出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