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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小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小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401号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光明路271号。法定代表人:陈烨茜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