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雷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5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9日17时30分,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豫R×××××号轻型箱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Y015线内乡县赵店乡岗提村黄家路段,与被害人李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雷某某供述、证人周某证言、调查刘某某笔录、常驻人口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事故认定书及告知书、送达笔录、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测试报告及检查记录、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赔偿协议、凭证、受理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拍照、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雷某某能够在现场协助交警部门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