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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锡泉与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泉,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1474号原告陈锡泉,男,1976年1月22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三江大道189号。负责人毛寿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华琴,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陈锡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锡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涂华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锡泉诉称:2015年8月6日,原告车辆发生了两次事故。第一次在12时15分许,由原告本人驾驶车辆在广丰区月兔广场工商银行门口路段时,与王伟驾驶的赣E×××××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由陈锡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王伟承担主要责任。第二次在23时55分许,由余辅金驾驶赣E×××××号小车,途经广丰区丰溪街道实验小学路口路段时,车辆驶入未完成路面,造成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余辅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支付了修理费76,037元。原告车辆在被告投保了车损险,限额519,9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理赔款64,133.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辩称:因其公司对车辆定损为56,289元,该费用包含当日两次事故的损失,同意赔偿56289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车辆在被告投保了车损险,限额519,900元。2015年8月6日,原告车辆发生了两次事故。第一次在12时15分许,由原告本人驾驶车辆在广丰区月兔广场工商银行门口路段时,与王伟驾驶的赣E×××××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由陈锡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王伟承担主要责任。第一次事故由天安保险公司定损,原告车辆损失为15,050元。原告与天安保险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第二次在23时55分许,由余辅金驾驶赣E×××××号小车,途经广丰区丰溪街道实验小学路口路段时,车辆驶入未完成路面,造成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余辅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由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定损,该车辆损失为56,289元。原告车辆在金华金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实际支付了修理费76,03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修理费发票,定损单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原告车辆在同一天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第一次车损由天安保险公司定损,为15,050元,第二次车损由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定损,为56,289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其公司定损的费用包括第一次事故的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第一次事故的损失计3915元,计算方法:车损共计15,050元,扣除交强险2000元,余13,050元,乘30%的比例,为3915元。赔偿第二次事故的损失共计56,289元。两次合计,保险公司应当赔偿60,2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陈锡泉经济损失共计60,20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