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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5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与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5428号原告: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望海公寓28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徐丽平。委托代理人:黄光文、施虹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鞋都二期十三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余银麟。原告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运费25476.1元,并赔偿逾期违约金(每逾期1日按5‰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收派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快递服务,约定被告于次月支付上月运费,如预期,被告每日支付拖欠费用金额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7月的快件服务费25476.10元,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运费25476.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5476.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0元,由被告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