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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方泽民与方泽胜共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泽民,方泽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泽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泽胜,男。��诉人方泽民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定南县利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利丰砖厂)因需要在定南县历市镇黄砂村石塘取土,其中取土范围内有原、被告祖坟(方章球)一宗。2014年2月16日,经定南县利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原告方泽民、被告方泽胜及方勇志三人协商,双方关于迁坟达成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方月房、方泽民、方泽洪、方勇志、方勇军、方泽胜乙方:定南县利丰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六兄弟同意将位于石塘口坟墓一座搬迁,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甲方收款后,在收款之日一个月内搬迁坟墓,不管坟墓发生任何状况,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甲方搬迁坟墓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在场三兄弟全权代表六兄弟意愿,兄弟之间有任何异议均与乙方无关。原告方泽民本人及代方月房、方泽洪在《协议书》上签字,方勇志本人及代方勇均在《协议书》上签字,被告方泽胜亦在《协议书》上签字。签订协议后,定南县利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将迁坟款48000元交给了方勇志。后方勇志又将该笔迁坟款交由被告方泽胜保管。现原告方泽民向本院起诉要求分割其名下的迁坟款9600元用于骸骨安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是因迁坟款引发的纠纷。迁��补偿费属于被迁移祖坟埋葬遗骨的所有后代共同共有,它包括物质损失补偿和精神损失补偿。对于迁坟款如何分配,是所有共有人的自主权利。在所有共有人没有达成统一的分配方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对共有人的财产直接作出处分判决。本案被迁移的祖坟系原、被告及方月房、方泽洪、方勇军、方勇智(志)共同的祖坟,该祖坟的迁坟款亦属于原、被告及方月房、方泽洪、方勇军、方勇智共同共有。因原、被告及方月房、方泽洪、方勇军、方勇智并未就该迁坟款的处分达成统一意见,故原告要求按照其提出的分配方案分配迁坟款的诉讼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泽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泽民负担。上诉��方泽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特别重视被告证明材料件件都写入判决书中,而原告的证明材料只有一张照片写入判决书中。方泽胜和曾学云制造出证明一份,收条复印件一份,钱当时都抢走了,事后还造假收条,要求法院处理造假行为。方泽胜自称保管好方章球家祖坟骸骨,可现在丢在黄面山,日晒雨淋。方泽胜冒充方章球的4子,连方章球碑文上的名字都没有,方章球葬在什么地方也说不出来,原审法庭不作调查核实就草率认定方章球祖坟他有继承权,要求终审法院调查核实后,改判祖坟迁移费由长兄方月房暂时保管,用于骸骨安居。被上诉人方泽胜答辩称:答辩人的复印材料,是从利丰砖厂的原件材料复印来的,如有误差或造假,答辩人会承担法律责任。方传仁、钟云全是利丰砖厂请来的见证人。当时砖厂付迁坟费时,方泽民把手伸出来,想抢夺迁坟费,老板看见方泽民这样的动作,所以没把钱给方泽民。方泽民之所以要求分钱建祖坟,其目的不是建祖坟,而是还欠下的赌金和六合彩金,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上诉人方泽民与被上诉人方泽胜向本院提供了方月房、方泽洪、方勇志的联系电话,本院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分别拨打方月房、方泽洪、方勇志电话,方月房与方泽洪均接通电话,但均否认为其本人,方勇志电话停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方月房、方泽洪、方勇志联系方式均不能取得有效联系,法院无法获知上述三人对祖坟迁移款的处理意见。上述事实的认定有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被迁移的祖坟系上诉人、被上诉人及方月房、方泽洪、方勇军、方勇智(志)共同的祖坟,该笔迁坟补偿费是将坟墓迁出的包干费用,是利丰砖厂对实际使用人(即坟主后人)的赔偿,且该赔偿是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属于被迁移祖坟埋葬遗骨的所有后代共同共有,它包括物质损失补偿和精神损失补偿。物质方面的赔偿是拆迁、重置坟墓的费用及对坟墓所占区域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精神方面补偿是迁坟对后人精神造成损害的补偿。而本案中,上诉人方泽民主张分钱重建祖坟是对该笔祖坟补偿费提出处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上诉人方泽明处分该笔补偿款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方月房、方泽洪、方勇军、方勇智(志)并未就祖坟补偿款的处分形成统一意见。一审判决关于祖坟补偿款性质认定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泽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鸿审 判 员  胡小娥代理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