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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丛新与被申请人李凯、张艳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新,李凯,张艳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财保61号申请人丛新,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八委*组。身份证号220602197808051512委托代理人蔡衍文,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凯,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六委*组。身份证号22060319820725151X被申请人张艳艳,女,1978年9月2日,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板石镇三工地街二委**组。身份证号220602197809021825申请人丛新与被申请人李凯、张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丛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凯、张艳艳拥有的房屋(房权证号:白BQ字第20150096**号)予以查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丛新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凯、张艳艳拥有的房屋(房权证号:白BQ字第2015009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丛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