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843号佛山市三水灏诚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艺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吴伦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灏诚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天津市艺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吴伦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84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灏诚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组织机构代码:76492348-9。法定代表人:常伟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明,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艺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工业园区4号。法定代表人:陆泽取。被告:吴伦书,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灏诚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艺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吴伦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4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季永峰审 判 员 周淑华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