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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与被告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民兴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民兴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411号原告张宏,女。被告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号*幢*****室,注册号:610131100066993。法定代表人院生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昌。被告陕西民兴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幢*单元*****室,注册号:610000100475438。法定代表人陈言理,董事长。原告张宏与被告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民兴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宏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因厂房建设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并给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1日,借款月利率为2%并按月付息,被告陕西民兴达担保有限公司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另,张永根、董小凤、许眉娥三人分别将各自对被告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各5万元(总计15万元)到期债权于2015年10月17日转让给自己,被告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同意上述债权转让。被告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向该三人的借款,被告陕西民兴达担保有限公司均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至今日,二被告均没有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通过业务员宣传、他人介绍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被告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院生龙及陕西民兴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言理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网上通缉,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5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锐审 判 员  汶辉人民陪审员  白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