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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鸡西宜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三岭水泥有限公司、杜成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鸡西宜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岭水泥有限公司,杜成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6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宜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万金,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三岭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茂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艺,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启辉,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成海。再审申请人鸡西宜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三岭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岭公司)、杜成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鸡商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宜阳公司申请再审称:杜成海代理权限仅限于联系发运事宜、办理结算手续、催收货款但无权变更合同内容及决定以水泥抵煤款转付第三方的权限。杜成海在办理水泥抵煤款业务中,私刻公章,开具假介绍信,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三岭公司在结算过程中违反财务制度,擅自与杜成海进行结算,对杜成海提交手续审查不严,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岭公司在与杜成海进行结算时,要求杜成海提交宜阳公司介绍信作为结算凭证的行为,可以证实三岭公司并非单独用授权委托书进行结算,而杜成海提交的介绍信系其伪造的,三岭公司审查时并未严格审查,故原判决认定三岭公司依据宜阳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结算,行为合法有效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宜阳公司于2008年4月和2009年1月分两次为杜成海出具授权委托书,上述两份委托书中均授权杜成海进行“财务结算”,且上述两份委托书中未对财务结算作出特殊约定,三岭公司依据上述两份委托书与杜成海进行结算煤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判决认定三岭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宜阳公司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宜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鸡西宜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国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