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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455号王建平,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李先学,男,汉族,住所地封丘县王建平申请李先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1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1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