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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471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自行撤诉,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长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贺志安人民陪审员  张宁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存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