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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洪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洪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70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邹珍,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彭洪科,女,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洪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银海莹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