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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蕊诉被告马建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蕊,马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3民初161号原告李蕊,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建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蕊诉被告马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建华离婚一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离婚一案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蕊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李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孟倩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