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蕊诉被告马建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蕊,马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3民初161号原告李蕊,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建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蕊诉被告马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建华离婚一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离婚一案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蕊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李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孟倩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