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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赵某经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银行,赵某被执行人王某,王一某,郭某,郭一某,王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某银行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一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郭一某被执行人王二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横山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赵某、王某、王一某、郭某、郭一某、王二某(2016)陕0823民初6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月利率按10.8‰计算;从2015年7月3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6.2‰计算。被执行人王一某、郭一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郭某应与其与被执行人王一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二某应与其与被执行人郭一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横山县城关支行有存款收入,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裁定划拨后冻结了被执行在中国农业银行横山县城关支行全部工资收入,待扣足案款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肖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