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451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思佳、林文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其家门口铁棚处因琐事与林某戊发生口角并打架,行为中林某甲用拳头殴打林某戊胸部、背部等处致其受伤。案发后,林某甲于2015年11月10日到龙海市公安局紫泥派出所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戊的损伤程度构成二处轻伤二级。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的刑事责任,并认定林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林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其家门口铁棚处因琐事与林某戊发生口角并打架。行为中,林某甲用拳头殴打林某戊胸部、背部等处致其受二处轻伤二级。案发后,林某甲于2015年11月10日到龙海市公安局紫泥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戊达成和解协议,林某甲一次性赔偿林某戊经济损失60000元,林某戊对林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戊的陈述;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局紫泥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林某甲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林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林某甲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庭审中,林某甲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综合林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林某甲可宣告缓刑,但林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芬人民陪审员 王民勇人民陪审员 王升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