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陶某、洪某、董某贪污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洪某,董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1刑初16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蒙古族。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乌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某,男,蒙古族。2014年9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乌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男,蒙古族。2014年9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乌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洪某、董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2016年4月1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28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该案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兰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 文 胜代理审判员 乔 明 珠代理审判员 高 秋 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南加卓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