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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龚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民特26号申请人龚某。委托代理人朱仁义,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龚某要求宣告何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龚某申请称:我与何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2月2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6月何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宣告何某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何某,女,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营合乡三甲村张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龚某配偶。龚某和何某于2010年2月2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未生育子女。2013年6月何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21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何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何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13年6月何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龚某申请宣告何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粟兴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