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祖奎与李先荣、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先荣,杨祖奎,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荣,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祖奎,男,汉族,1950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镇xx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先荣,职务不详。上诉人李先荣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且已经满一年以上,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当事人在2015年2月23日、3月30日、4月29日、6月15日签订的4份涉案借款合同中均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甲方为本案原告杨祖奎,因此,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并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杨祖奎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裁定驳回被告李先荣管辖异议申请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