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余应平与李亮亮、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应平,李亮亮,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66号原告:余应平,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邓文兵,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薛灿,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李亮亮,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育兰,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风华路13号。法定代表人:林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育兰,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应平诉被告李亮亮、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因原告余应平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应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应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余应平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袁佳丽人民陪审员 刘菊梅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