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国喜与张志洋、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喜,张志洋,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78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喜,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劲松,淮安市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志洋,农民。被执行人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国喜与被执行人张志洋、被执行人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陈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志洋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8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19200元。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因两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档案,因查找车辆下落未果未能扣押处置。2016年2月5日,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款项,已拨付申请执行人6767元。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拨付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档案,因查找车辆下落未果未能扣押处置。对已执行的案件款予以了拨付,两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陈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双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