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铭泽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宏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铭泽,张宏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王铭泽,男,1982年6月3日生,蒙古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宏泽,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铭泽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宏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张宏泽偿还原告王铭泽欠款共计22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铭泽借款10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王铭泽借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0元,由王铭泽承担,剩余24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已扣留了被执行人张宏泽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