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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母绪恒与筠连县大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母绪恒,筠连县大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母绪恒,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双腾镇大兴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筠连县大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中和村银河组。法定代表人:郑良付,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母绪恒因与被申请人筠连县大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母绪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