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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峰与深圳市前海华迪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深圳市前海华某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华某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华某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2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法律文书要求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901.75元(为人民币,下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901.75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50元,并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206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劳人仲案【2016】20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豫军审判员  聂海琴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韵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