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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满良与宋丽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良,宋丽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234号原告陈满良,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焕娣。委托代理人赵扬宁,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宋丽萍,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满良诉被告宋丽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满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