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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尹佳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439号罪犯尹佳。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4)晋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尹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受到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2次。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