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先锋与刘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16)川1781执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锋,刘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先锋,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镇巴县。被执行人刘武安,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王先锋与被执行人刘武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武安在达州市商业银行处有一账户,并确定该账户为工资账户。本院已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冻结了刘武安的该账户至2017年5月10日。但本案在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先锋未受偿金额7000元本金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作友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