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与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美和红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美和红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363号原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被告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辉委托代理人张志宏,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和红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美和红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系缓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