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赖要中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要中,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5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要中,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广东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兴华二路97号。法定代表人侯海龙,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森荣,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深圳电视台大院。法定代表人岳川江,该单位总裁。委托代理人张亮,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要中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一、2014年5月21日,原告向××国际购得平板电脑一台,××国际向原告开具送货单,货品名称为“智鹏”,价格为637元。二、被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经自查,截至2015年5月18日,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从未在该单位投放过广告,该单位也没有播出过涉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或××国际)平板手机及平板电脑相关内容的电视广告。以上事实,有送货单、情况说明及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庭审陈述为证。上诉人赖要中向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退还原告637元并赔偿原告因虚假广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原审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主张两被告退还货款637元,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两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两被告为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应赔偿原告因虚假广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500000元,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两被告发布了原告所述称的虚假广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赖要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6元,由原告赖要中负担(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已予以准许。原告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受理费8806元)。上诉人赖要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为××国际在电视上长达十多天的作虚假广告,误导观众,影响人民。电视广告399元平板电脑同手机混为一谈,广告卖价399元上门送货,突然变成637元收款升级一倍。产品不标明厂家生产地址、电话、产品商标模糊不清是虚假产品。我请求提供厂家地址电话,对方说送货上门,认可后再付款更方便,对我说每推销一台可奖励130元。第一次送货,因无厂址,电话,产品说明书简单操作当场作出拒收。该虚假产品广告,每天11点左右长达10多分钟的反复广告魔力的吸引,再让我取消了疑心。第二次送货上门后,要求当面验试,对方写上给我打来电话应该充足电以后明天方能再试。充电后不能上网,不能打电话,可以退货退款。试机无法打开,我以为操作不当,亲自跑遍华强商圈寻找技术员工协作打开和认定。没有一个人可打开,技工说是废品。向110和12345举报并同时向该单位要求退货退款不到二天,所用电话无法再沟通。因为××国际闭门改址,法院无法找到,广告追寻被告花去了不少心血。2、虚假广告理当承担虚假广告所致的赔偿。被上诉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及广告的发布者在接受广告主委托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的或者原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更不得发布。本案被上诉人接受了××贸易公司的虚假广告委托,发布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赖要中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以及理由,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赖要中在二审法庭调查中陈述,其通过电视广告得知并购买了涉案产品,但对于在什么电视频道收看了该广告并不清楚。本院认为,上诉人赖要中主张因两被上诉人播放××国际的虚假产品广告导致其受骗,请求两被上诉人返还购货款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诉人赖要中应对两被上诉人播放了虚假广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赖要中向原审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这一事实,但该证人证言未附有证人的身份信息,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内容也没有提及上诉人赖要中是在两被上诉人的电视频道上看到涉案广告,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两被上诉人播放了涉案广告。同时,上诉人赖要中本人在二审中亦确认自己并不清楚在什么频道收看了涉案广告,故本院对其关于两被上诉人播放了涉案广告的主张难以采信,对其相关赔偿请求亦难以支持。综上,上诉人赖要中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6元,由上诉人赖要中负担,本院准予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郑寒江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来自